外國學生招生
申請時程
| 項目 | 時間 | |
| 學士/碩士/博士 | 國際專修部 | |
| 報名期間 |
Jan. 1, 2026 – Mar. 31, 2026 |
Jan. 1, 2026 – May. 31, 2026 |
| 錄取名單公告 | Apr. 17, 2026 | Jun. 30, 2026 |
| 備取通知截止日 | Jun. 8, 2026 | |
※如有任何疑問,請隨時來信詢問 ntunhs.application@gmail.com
如何申請
1. 請確認是否符合外國學生身分
(1)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
(2) 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 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8年。
(3)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者。
(4)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者。
以上(2)至(4)之申請者尚需符合以下條件:
(1) 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 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8年以上)。
詳細說明請點擊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二條: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一、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二、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一、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二、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三、前二款均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第二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 為終日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一、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就讀本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合計未滿二年。
三、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具有國籍法第二條規定情形者,為本辦法所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第三條: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第四條:
外國學生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繼續在臺就學者,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外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前項申請後,復申請繼續在臺就學,或再次申請來臺就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逕依各校規定辦 理。
二、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以下學程,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學生,申請就讀副學士以下學程。
四、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以外之學士班學程,並以一次為限。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學業考核未達規定、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再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入學
2. 請詳閱115學年度招生簡章及確認申請應繳文件
115學年度開放系所 請點擊
中文授課系所 Chinese-taught programs
英文授課系所 English-taught programs
國際專修部 Important Dates of 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Program
| 系所名稱 Programs | 二技 2-year program |
| 長期照護系 Department of Long-Term Care |
v |
快速查詢應繳文件
快速查詢全英語授課課程科目表
4. 相關注意事項
- 除宣傳、推廣及協助學生辦理來臺必要程序外,本校並無委外辦理招生事務。
- 申請者需將所有應繳文件上傳至NTUNHS線上申請系統或郵寄至學校地址。此外,申請者需確保所有文件不會不易辨認或模糊不清。
- 本校錄取名單會於國際中心網頁進行公告,並以email通知正備取生。
- 第一階段外國學生學士/研究所申請入學備取通知至 2026 年 6 月 8 日止,逾期將不再通知備取學生。
- 第二階段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將視當年度申請狀況開放 ,並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E-mail (Admissions):ntunhs.application@gmail.com
TEL:(886)-2-2822-7101 Ext. 2730 .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