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專區
性別平等
性別平等是基本權利,每個人都應該被同等對待。
何為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
-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犯罪種類如下:
- 強制性交: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強制猥褻: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 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趁機性交: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 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趁機猥褻: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 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 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 益之條件者。
-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 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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