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公告「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工作之資格條件、技術條件、薪資基本數額及名額上限一覽表」
勞動部近日修正外國技術人力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之語文能力及技術條件,與畢業後留臺工作的僑生相關,重點如下:
一、語文能力條件
自國外引進或在臺聘僱從事上述工作的外國人(含畢業僑外生),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或英語能力檢定,達基礎級 A2 以上(口語或聽力)。
2.取得國內外大專校院學士以上學位,且護照所屬國家的官方語言包含英語。
3.申請日前3年內曾來臺於旅宿服務業實習6個月以上,並經實習單位認可。
※ 若以第2或第3項資格,或檢附英語檢定證明者,自聘僱日起3年內仍須取得華語口語或聽力 A2 以上能力檢定。
二、旅宿服務工作訓練條件
境內聘僱之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須接受80小時以上訓練課程;課程可包含雇主辦理之觀光、旅宿相關專門知識及技術訓練。
三、實施日期
本次修正內容自115年8月25日起適用。
以上資訊提供有意於畢業後留臺從事相關工作的僑生參考,詳細資格及規定請參閱勞動部公告及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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