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外生工讀
1. 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第1項、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外籍學生在台灣打工及工作必須先申請並取得個人工作許可函,若未依規定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函,受僱為他人工作,將被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金,又雇主聘僱未經合法申請工作許可之外國人,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申請資料及程序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8995-6000)。
2. 雇主如要聘僱外籍學生,一定要檢查該學生之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正本,核對證件上之基本資料、居留時間、居留事由、工作許可期限(許可期限最長為1年)(依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30512870B號函修正),並拍照存證,另須注意外籍學生之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請下載並填寫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外國學生工作許可證申請同意書
並至勞動部網站申請工作證 *申請時請記得上傳最新的(一個月內)在學證明